本使用條款旨在規範株式會社 ASCON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所提供之試穿租賃服務(以下稱「本服務」)的使用條件,並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。

第 1 條 定義
「使用者」係指同意本使用條款並申請本服務,且申請已獲本公司核准者。然而,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即使申請已獲本公司核准,本公司仍可能取消該申請。若本公司已收到款項,將無息退還。
(1)經查明使用者曾違反本使用條款。
(2)經查明申請內容包含虛假資訊。
(3)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核准申請之情形。
2. 「商品」係指本公司為履行本服務而以租賃為目的寄送給使用者之物品。

第 2 條 關於本服務
本公司應根據本使用條款(包括本公司另行訂定之規章、規則等)透過網際網路向使用者出借(租賃)商品。
2. 本服務以日常生活使用為前提,使用者應避免長時間外出、旅行等使用。

第 3 條 本使用條款之變更
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而變更本使用條款,使用者應事先同意此等變更。變更後公布之本使用條款應立即適用。
2. 即使因前項規定而導致使用者產生逸失利益,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。

第 4 條 本服務之內容
本服務僅限於日本國內。
2. 本公司應依照另行訂定之「關於發貨的說明」將商品寄送給使用者,並於商品寄出時成立租賃契約。然而,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本公司得保留商品之寄送。
(1)因暴風、地震、雷擊、洪水、颱風等天災地變、物流管制、物流障礙等非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發生,判斷難以發貨之情形。
(2)符合第 1 條第 1 項但書之情形。
(3)商品缺貨,無法發貨之情形。
(4)已取得使用者同意之情形。
(5)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無法發貨之情形。
3. 使用者收到商品後應立即拆封包裝等,自行確認說明書及操作手冊等,若商品有損壞或不符之處,應立即聯絡本公司,若無通知,本公司不負因該理由而更換或退款之義務。
4. 試穿租賃期間為商品隨附之試穿租賃服務契約單上所載之期間。
5. 商品歸還期限為商品隨附之試穿租賃服務契約單上所載之歸還日期。
6. 商品歸還所產生之費用(宅配費用等)應由使用者負擔。若以貨到付款(本公司負擔)方式歸還,本公司得向使用者請求該費用。

第 5 條 關於逾期費用
若本公司在歸還期限前未能確認商品歸還,使用者應向本公司支付歸還期限後的逾期費用(300 日圓 × 天數)。
2. 使用者收到本公司逾期費用請求時,應立即將逾期費用匯入指定帳戶。屆時之匯款手續費應由使用者負擔。
3. 若經過一定期間仍未支付逾期費用,本公司可能會透過小額訴訟等方式追討未付之逾期費用及商品費用。
4. 若使用者符合前述任一項規定,本公司得不向該使用者提供特典等。

第 6 條 關於商品之損壞、遺失、遭竊
在操作手冊規定之使用範圍內產生之損壞、耗損、髒污,使用者不負其責任。然而,若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,或在操作手冊規定之使用範圍內不應發生之損壞、耗損等,且經判斷無法繼續用於本服務或應廢棄時,使用者應負賠償其損害之責任。
2. 試穿租賃期間商品遺失或遭竊時,使用者應負賠償其損害之責任。

第 7 條 關於本服務之免責
本公司對於試穿租賃期間之損害、因配送延遲而導致使用者蒙受之損害,或對第三人造成之損害,無論原因為何,均不負任何責任。

第 8 條 關於取消、中途歸還
商品寄送前向使用者收取之取消費用,不予發生。
2. 商品寄送後向使用者收取之取消費用,為商品往返運費(本公司寄送給使用者之運費,以及使用者寄送給本公司之運費),使用者應負擔該往返運費。
3. 即使商品於試穿租賃期間中途歸還,本公司亦不向使用者退還剩餘天數之日費等。(不退還原訂租賃費用。)

第 9 條 關於商品之處理
使用者不得將商品供第三人使用,亦不得進行轉讓、質押、轉租、移轉佔有等處分。
2. 使用者不得在商品上書寫姓名、標誌、插圖等,亦不得取下商品標籤、更改顏色、分解、修理等任何改造或加工。
3. 使用者對於商品之處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

第 10 條 關於準據法
本使用條款應依日本法律為準據法,並依該法解釋。

第 11 條 關於管轄法院
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因本使用條款產生爭議時,應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。